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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修订
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营业范围做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营业范围: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管理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营业范围: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管理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设施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体育健康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鉴于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同时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 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 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 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 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 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 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泵及 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 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 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 理服务除外)。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体育健康服务;远 程健康管理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产品营销售卖。(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 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可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 质押、抵押事项。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 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 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 裁、总经理执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裁、总 经理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上述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款所称 关联人、关联参股公司定义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